(2015)巧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巧民初字第645号原告周某某,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告胡某某(未到庭),云南省巧家县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胡某某于2009年2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07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周某A,现在巧家县XX镇XX村小学读书。婚后无债权、债务。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家,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长子周某A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胡某某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户主周某某。妻胡某某,生于1988年3月3日,身份证号×××。长子周某A,生于2007年9月10日。2.结婚证二本,证明周某某与胡某某于2009年2月6日自愿登记结婚。3.巧家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胡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出示以下证据:1.公告一份及公告图片,证明向被告胡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对张某某、孔某某的调查笔录。张某某、孔某某证明,周某某与胡某某婚后生育一子,叫周某A,胡某某自2013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庭审质证,原告周某A对上列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采信作为本案证据。根据法庭审理,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9月10日生育长子周某A。2009年2月6日领取结婚证,被告胡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后,理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并履行夫妻义务,但被告胡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不考虑小孩的生活及成长,自2013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及抚养小孩周某A且不要求被告胡某某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成立,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小孩周某A由原告周某某抚养,被告胡某某不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杨德银代理审判员 黄家玺人民陪审员 张树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再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