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艮华与何皆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艮华,何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王艮华,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皆清,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十堰市郧阳区司法局干部。申请执行人王艮华与被执行人何皆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皆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皆清五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皆清与申请执行人王艮华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艮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