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路宝存、陈玲芝与陈海涛、成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宝存,陈玲芝,陈海涛,成为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56号原告路宝���。原告陈玲芝。被告陈海涛。被告成为苗。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宝存、陈玲芝与被告陈海涛、成为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海涛、成为苗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海涛、成为苗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诗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迪—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