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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福州市五一中路75号友精大厦1-3层。负责人陈群策,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培卿、曹卫,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福清市城头镇东皋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被告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西区14层4(K)单元。法定代表人XX建。被告陈建,男,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诉被告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90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已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三被告福建红冠面粉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兆洋农业有限公司、陈建名下银行存款计2190万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时中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人民陪审员  郑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