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盛文与张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曾盛文,男,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张家劲,男,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曾盛文诉被告张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盛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撤诉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曾盛文负担。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陈世玲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麦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