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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盛文与张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曾盛文,男,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张家劲,男,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曾盛文诉被告张家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盛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元,撤诉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曾盛文负担。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陈世玲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麦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