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游某,男,30岁,汉族。被告刘某,女,2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