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爱民与陈森棒、张雪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民,陈森棒,张雪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315-1号原告:俞爱民。委托代理人:蒋卫明,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森棒。被告:张雪妹。委托代理人:周焕满,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俞爱民诉被告陈森棒、张雪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爱民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5元,减半收取1842.5元,由原告俞爱民负担。审 判 长 顾争敏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