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五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9月1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葛某某,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0年11月4日生育男孩葛佳航。近二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黄某某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男孩葛佳航由被告抚养,家中财产自愿放弃。经询问,被告承认上述事实,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二、男孩葛佳航由被告葛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沙广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