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初字第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兰德平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德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初字第01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德平,男,1972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马集镇西郑村***号。2014年3月2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德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兰德平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淞湾小区南侧滨江大道,强行将被害人邢某拖拽至滨江大道南侧公园的一个工棚内,劫得其人民币7.2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兰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兰德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赃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德平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罪行。提请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兰德平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兰德平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淞湾小区南侧滨江大道,强行抓拽被害人邢某的头发将其拖入滨江大道南侧公园的一个工棚内,并以按压身体、言语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后被害人邢某将合计人民币7.2元的硬币交给被告人兰德平。被告人兰德平认为太少遂继续对被害人邢某实施抢劫,后被接群众报警及时赶至的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兰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7.2元并发还被害人邢某。再查明,被告人兰德平因盗窃于2014年3月2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兰德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邢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16日21时许,兰德平为凑够回家路费,在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金淞湾小区南侧滨江大道南侧公园的一个工棚内,对邢某实施抢劫,并被当场抓获的经过。2、赃款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7.2元并发还被害人的情况。3、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兰德平被抓获归案的情况。4、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兰德平的身份及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德平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兰德平已经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德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德平系抢劫犯罪既遂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兰德平已着手实施抢劫犯罪,被害人邢某虽已被迫交出人民币7.2元,但其为劫得更多钱财仍继续采用按压身体、言语威胁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其抢劫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后因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而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被告人兰德平的劣迹,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人民陪审员 刘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宇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