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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毛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毛某,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安某,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佳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