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张斯进、蒋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张斯进,蒋翠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21号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46号。法定代理人李远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崇锦,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斯进。被告蒋翠云(系张斯进之妻)。委托代理人张斯进。(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斯进、蒋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松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