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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9587395-8。被告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良元,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9481128-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化工程沧州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冷却公司)与被告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海德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冷却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辽宁海德鑫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冷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辽宁海德鑫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二、查封原告担保物冀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清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