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苑亚静、王春华、陈静、张素萍、田凤霞、任路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苑亚静,张素萍,王春华,陈静,任路洪,田凤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亚静,住平泉县。被告张素萍,住平泉县。被告王春华,住平泉县。被告陈静,住平泉县。被告任路洪,住平泉县。被告田凤霞,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苑亚静、王春华、陈静、张素萍、田凤霞、任路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云龙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人民陪审员 褚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