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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苑亚静、王春华、陈静、张素萍、田凤霞、任路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苑亚静,张素萍,王春华,陈静,任路洪,田凤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亚静,住平泉县。被告张素萍,住平泉县。被告王春华,住平泉县。被告陈静,住平泉县。被告任路洪,住平泉县。被告田凤霞,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苑亚静、王春华、陈静、张素萍、田凤霞、任路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德亮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祁云龙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人民陪审员  褚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