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秀娟与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娟,邱玉梅,隆道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罗秀娟,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玉梅,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隆道泉,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2015年9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罗秀娟诉被告邱玉梅、隆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秀娟在接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罗秀娟于2015年9月8日前来本院明确表示“因家里意见不统一,我们就不交费了,请法院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