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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2-5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邹仁宇与梁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仁宇,梁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22-5624号原告邹仁宇,男。委托代理人王军平,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剑文,男。委托代理人马敏,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依法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五条(4)项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双方已经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由本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剑文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永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