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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陈新华、于红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陈新华,于红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蒋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蒋爱定,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出生。被告陈新华,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于红有,男,37岁,住漯河市召陵区朱庄村8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陈新华、于红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新华、于红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长  韩春莹审判员  兰 晶审判员  于胜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珈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