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鎏亮与重庆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鎏亮,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969号原告胡鎏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4719-7。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伟,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彭街道办事处。本院审理原告胡鎏亮诉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鎏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鎏亮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