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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乔莉丽、王法普与杨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莉丽,王法普,杨某某,杨荣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乔莉丽,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法普,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法定代理人杨荣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杰,男。原审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又于2015年9月8日以其已与杨某某、杨荣杰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上诉人乔莉丽、王法普负担。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王彦卿审判员  刘艳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