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梁发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12号罪犯梁发学。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佛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发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梁发学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0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4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梁发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发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1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发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发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