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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勇平与覃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勇平,覃宗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韦勇平,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国才,宜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覃宗强,农民。原告韦勇平诉被告覃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韦勇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韦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