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海军与吕永祥、房岚霞民间借贷纠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军,吕永祥,房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军,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王军,系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吕永祥,男,生于1971年3月5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房岚霞,女,生于1971年8月1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周海军与被执行人吕永祥、房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50000元,执行费5150元,共计355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50000元。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企业注册和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吕永祥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西街商业南街建行开发2#商住楼5-201、5-202室房屋两套(5-201室所有权证号:14020,建筑面积:82.560㎡;5-202室所有权证号:14019,建筑面积:82.960㎡),以上两套商住楼抵押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园支行,因贷款未清偿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房岚霞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二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沙调确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