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宁某某,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小龙,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甲,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外出住址不明。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求卿、谢植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3月9日登记结婚,生有一子一女。因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婚后多年家用分文不给,沉迷于赌博,嗜酒成瘾,酒后经常动手打人,子女对其十分害怕,双方常因此吵闹不休。自2008年6月起,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申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原告宁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的户籍资料,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4、婚生小孩户籍资料,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申丝、申某乙的基本情况;5、证人闵建江的证明,拟证明原告自2012年起至今独自在广东中山打工,原、被告分居;6、证人龙家炎的证明,拟证明内容同证据5;7、婚生小孩申丝出庭所作证言,拟证明被告不顾家,打牌喝酒,原、被告常因此吵闹不休,并于2008年起分居至今;6、婚生小孩申某乙出庭所作证言,拟证明内容同证据7,申某乙并表示如父母离婚,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申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申某甲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审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申某甲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1997年5月22日生育女儿申丝,申丝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00年6月27日生育男孩申某乙,申某乙现在邵东经纬学校读高一。2001年3月9日,原、被告在邵东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喜好打牌、饮酒,原、被告常因此吵闹不休。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自2008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无联系。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喜好打牌、饮酒,双方因此吵闹不休,双方又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希望,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申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其本人也当庭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故小孩申某乙应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申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申某乙由原告宁某某抚养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旗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