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宗天才诉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折迁、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43号原告宗天才。委托代理人姚云东。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雷红,镇长。委托代理人翟建中。委托代理人王全根。原告宗天才诉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屋镇政府)折迁、征用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屋镇政府要求其拆除厂房、占用其厂区而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王屋镇政府赔偿其损失322000元。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双方均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济中行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的行政争议已协商解决,原告宗天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天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天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王小奇审判员 王利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