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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郭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永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