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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福香申请执行张素青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香,张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92-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香,女,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张素青,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素青按照(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素青名下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