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曹立友诉被告方翔、方荣安一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友,方翔,方荣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西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曹立友,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被告:方翔,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蒲光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加宁,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荣安,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原告曹立友诉被告方翔、方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立友,被告方翔的委托代理人蒲光举、黄加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荣安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按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立友诉称:2014年3月11日,原告借给被告方翔45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被告方荣安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该协议书内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偿还前述借款,但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50000元。2、由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方翔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只是以方翔名义借款,所借钱款都是方荣安在实际使用。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借款协议书、保证协议书、取款凭条、转账凭条、交易明细。上述证据欲证明被告欠原告450000元的事实。被告方翔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被告方翔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原告曹立友与被告方翔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借款期6个月,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9月11日,每月利息为1.5%。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确认145500元为现金交付。2014年3月11日,方荣安出具借款保证协议书,自愿为被告方翔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4月16日、5月23日、6月11日被告方翔向原告帐户内分三次各存入13500元,2014年8月20日,被告方翔向原告帐户内存入525元。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友与被告方翔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被告方荣安出具的借款保证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曹立友与被告方翔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方翔为债务人,被告方荣安为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方翔偿还欠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该借款协议内约定每月按1.5%支付利息,借款期间被告应支付利息40500元(450000×1.5%×6),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支付完毕上述借期利息,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2014年8月20日,被告方翔向原告帐户内存入525元,本院认定为归还的借款本金。因被告方翔到期未还款,客观上占用了原告的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方翔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该笔欠款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告方荣安自愿为上述借款的连带保证人,依法应与被告方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立友欠款人民币449475元及该笔欠款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方荣安对上述被告方翔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被告方翔、方荣安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 慧人民陪审员 张建琳人民陪审员 熊绍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焰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