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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文与郭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郭文,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被执行人郭建辉,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外来经商人员,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林中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辉向申请执行人郭文支付钢材款82863.00元,诉讼费1871.50元,共计84734.50元的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建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建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山腰支行账户存款的全部余额,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小其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