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29号原告: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曹明。被告: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宋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700.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曹明提供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高树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阴市力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6700.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曹明提供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