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与游本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游本盛,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居青,刘福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32-1号原告: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勤,公司董事长。被告:游本盛。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屿村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游本盛。被告:居青。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新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福顺,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刘福顺。本院受理襄阳开天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本盛、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居青、第三人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福顺损害公司��益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异议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海沧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算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因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拒绝起诉,原告作为公司股东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应由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湖北盛嘉玻璃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蕲春县,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而且异议人认为本案应定合同纠纷,以合同纠纷立案,本案被告之一居青的居住地在湖北省蕲春县,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厦门市盛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胥 陵审判员 华祺朕审判员 吴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