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连秀权与被告李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秀权,李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连秀权被告李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秀权与被告李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秀权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万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秀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秀权撤回对被告李万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连秀权负担。审判员 常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