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建增与丁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增,丁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王建增,大港新概念英语兴德里培训班。被告丁子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增与被告丁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