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行非诉审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海雪、程艳红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海雪,程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行非诉审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率正,职务:局长。地址: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0061741-4委托代理人韩步民,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被执行人李海雪.被执行人程艳红.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01125A《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01125A《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海审 判 员 杨红涛人民陪审员 李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 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