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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武钦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八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明,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武钦勺,男,汉族,1936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八征补字(2014)第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人武钦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凤伟代理审判员  肖翠兰代理审判员  孟培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机关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可以裁定准予撤回,并送达当事人:(一)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搬迁;(二)申请机关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其他可以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