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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徐文胜等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张淑英,女,193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蔬菜公司制锦市食品店退休工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徐文胜,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耿桥乡永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申请执行人张淑英与被执行人徐文胜、桓台县耿桥乡永安村村名委员会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槐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淑英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恢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