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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严剑兵与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剑兵,李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21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严剑兵,女,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美红,女,汉族,1985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严剑兵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严剑兵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原西安街道)塘肚村552号,故高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一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