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于海军与牛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军,牛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于海军,男,汉族。被告:牛永刚,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军与被告牛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海军负担。审判员 程玉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