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王某某、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王某某,占某某,李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申请执行人:占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占某某、李某、刘某某、李某、李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开原市支行03XXXX帐号内存款40000.00元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XX)。二、将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某某银行开原市支行62XXX帐号内存款15100.00元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XXXX)三、将被执行人李某在开原市某某联社某某社51XXXXX帐号内存款25000.00元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507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