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某英与侯某亮、伴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英,侯某亮,伴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刘某英,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亮,男,农民。被告伴某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英与被告侯某亮、伴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葛 华人民陪审员 朱 祥人民陪审员 许庆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童晓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