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