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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