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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莉与河北万众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河北万众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2654号原告王莉。被告河北万众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丛台区人民东路219号18层1809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海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诉被告河北万众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海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6元,由原告王莉承担。审判员  于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