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瞿维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瞿维浓,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瞿维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判决书所确定瞿维浓偿还申请人王斌借款40000元,石祥政对其中的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下欠借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瞿维浓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斌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