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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金荣与邢广凯、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荣,邢广凯,张华,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罗金荣,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邢广凯,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华,女,汉族,1978年5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泌阳县被告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6层0603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荣诉被告邢广凯、张华、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邢广凯、张华、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308667元的财产,并用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邢广凯、张华、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8667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二、将原告罗金荣提供担保的河南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确山县龙山南路107国道西侧(确国用2007第19142413号)土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