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长水与王家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长水,王家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董长水,男,生于1958年3月10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陈玉明,男,生于1972年12月15日,汉族,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家茂,男,生于1966年2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长水诉被告王家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长水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长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董长水负担。审 判 长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