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与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96号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高谷镇共和村*组。负责人焦飞,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玻,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银盘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广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漆小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诉被告重庆大唐国际武隆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彭水县五洲矿产品洗选厂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妍代理审判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