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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英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终字第00070号上诉人刘英,已退休。上诉人刘英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立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英上诉称,原裁定对事实不作审查和判断,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英诉称其于1983年5月16日被蕲春县公安局逮捕,于1984年5月16日被无罪释放。上诉人刘英要求蕲春县公安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因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对上诉人刘英的起诉应不予立案。武穴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刘英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刘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