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贵理,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某,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东安审 判 员 王一丁人民陪审员 刘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