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漆春燕,喻琳与李丽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漆春燕,李丽,周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10号申请人漆春燕,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马瑛蔓(曾用名马箭飞),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丽,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世荣,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漆春燕与被申请人李丽、周世荣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漆春燕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丽、周世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9字第*****号)、及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路**号集资房一幢(产权证号209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漆春燕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丽、周世荣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大道**号*幢**号房屋(产权证号为209字第*****号)、及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路**号集资房一幢(产权证号209房地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马瑛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房屋(产权证号为209房地证****字第*****号)及马箭飞(马瑛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办事处**村**社的房屋(产权证号为**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