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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芳与何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何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42号原告杨芳,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何定波,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何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