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芳与何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何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42号原告杨芳,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何定波,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与被告何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