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与王卫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王卫英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1032号原告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住启东市汇龙镇南苑中路426号。负责人唐丽丽,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亚梅,该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与被告王卫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鼎盛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元,依法减半收取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