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与葛殿春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葛殿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经营业主张然,男,1980年3月25日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文华社区*组。委托代理人李春华,源祥物业服务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娟,源祥物业服务处职员。被告葛殿春,住敦化市民主街瑞景新村*号*单元401,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诉被告葛殿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管理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袁斌斌 来源:百度“”